限期履行法定義務,並按期落實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的,不予處理;不履行可能面臨法院通知和拘留處罰。
約談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壹般約談、警示約談、誡勉約談。
被約談後,可能會影響被約談者的思維和行為,改變原有的危險傾向和錯誤道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和實施約談機制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約談,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進行誡勉談話,指出問題,責令整改的執行監督措施。
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應當督促、指導被約談人落實約談中提出的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並將落實情況向批準約談的院領導報告。
對不按期落實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的,不予處理;對逾期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壹)告知被約談人所在高級人民法院黨組;
(二)在全國法院系統;
(三)涉嫌違法違紀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監察部通報,並提出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調查處理建議;
(四)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相應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