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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損傷鑒定基礎

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辦理治安、刑事案件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當及時出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受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2.辦案公安機關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委托的鑒定機構。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委托評估機構成員申請四次回避。傷者不在當地治療的,可以要求辦案單位更換委托的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鑒定機構。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公開鑒定的內容和結論。5.第壹次鑒定後,當事人壹方或雙方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有權申請,由辦案單位委托法定鑒定機構復核或重新鑒定。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當事人的申請出具委托書,不得拒絕。6.兩次鑒定結論不同的,辦案單位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當事人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時,應當指定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壹百四十七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壹百四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算在辦案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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