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鎮生育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終止或者城鎮生育保險登記事項依法變更的,應當自相關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城鎮生育保險待遇包括:
(1)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補貼。
就業婦女的生育津貼由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失業婦女的生育津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孕婦生育醫療費用補貼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壹條城鎮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城鎮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城鎮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