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2、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當事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客觀性: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撤回起訴:(壹)沒有犯罪事實;(二)犯罪事實不是被告人所為;(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四)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6)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七)其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調查的,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調查並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對已經撤回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起訴。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沒有指控的犯罪事實。這壹犯罪事實所犯的罪行可以與原指控的罪行相同,也可以是其他罪行。新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後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