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標準,按照不低於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恢復森林植被所需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1)用材林地、經濟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開墾的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四)林地和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五)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和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上述標準的2倍收費。對農民建房和按規定標準占用林地的,“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