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如下:
1,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未逃逸,能夠施救但未實施施救;
2.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受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藏匿或者遺棄的;
3.交通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沒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是逃離現場,逃避法律追究。
以上情況均可認定為肇事逃逸需要註意的是,輕微事故不壹定構成刑事犯罪,是否拘留要看具體情況。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綜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包括逃逸的目的和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