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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證據規則

法律分析:鑒定人要簽承諾書,故意做虛假鑒定要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三條鑒定開始前,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簽署承諾書。承諾書應明確鑒定人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鑒定,並出庭作證。作出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並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三十三條鑒定開始前,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簽署承諾書。承諾書應明確鑒定人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鑒定,並出庭作證。作出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鑒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鑒定,提交鑒定報告。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提交鑒定報告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鑒定。經人民法院許可,原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按照第八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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