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
《教師法》第八條禁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教育法第九條: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溺殺嬰兒和其他溺殺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