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純商業用地的商鋪,根據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規定,商業、旅遊、娛樂等純商業用地的商鋪使用權為40年。
2、綜合用地,壹般商鋪的使用權是50年。但有些商鋪是因為開發商拿這塊地的時候,土地性質定義為居住用地,而壹些沿街的房子把它建成商鋪的時候,通常不會改變它的土地性質,所以它上面的商鋪理論上是70年的。
3.臨街的房子改成商鋪做生意,因為它的土地性質屬於居住用地,壹般不改。其商鋪的產權也是按照住宅產權計算的。我國居民住宅的使用年限是70年,所以其商鋪通常有70年的產權。
4.如果我們的店鋪屬於科技文化之類的土地性質,比如很多學校都會有壹兩家賣學習用品之類的小店。如果我們買的店鋪是在幼兒園,中小學,或者我們在健身房,科技館開店。這些商鋪的產權屬於文化用地,其產權通常高於純商業商鋪,壹般擁有50年的商鋪產權。
5.對於商場的經營者來說,如果它的土地使用性質是純商業的,那麽它的產權是40年,如果它的土地使用性質是綜合的,那麽它的產權是50年。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期限,應當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