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勞動部1996年8月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傷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從事與本單位重大利益直接相關的工作,雖非本單位負責人指定;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導致的職業病;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造成事故,或因工作壓力突發疾病,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死亡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造成的人身傷害;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援等活動,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
(七)因公致殘的退役士兵轉入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受傷、失蹤,或者突發疾病死亡,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規定時間和上下班必經路線發生非本人責任或者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可以追究公司食堂的過錯責任。比如地面滑行完全可以避免。有警告標誌嗎?這是責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