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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法規必須包含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至少應註明藥品的通用名、規格、貯存、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廠家,也可按要求註明包裝數量、運輸註意事項或其他標誌等必要內容。

法律依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藥品標簽是指印刷或者粘貼在藥品包裝上的內容,分為內標簽和外標簽。藥品的內標簽是指直接接觸藥品包裝的標簽,外標簽是指除內標簽以外的其他包裝的標簽。

第十七條藥品內部標簽應當包括通用名、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家等內容。包裝尺寸過小,不能完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藥品的外部標簽應當註明通用名稱、成分、性質、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註意事項、貯存、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和註意事項不能全部註明的,應當標明主要內容,並註明“詳見說明書”字樣。

第十九條用於運輸和貯存的包裝標簽至少應當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貯存、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和生產企業,也可以按照要求標明包裝數量、運輸註意事項或者其他標誌等必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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