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法定最低勞動年齡為16周歲。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收16周歲以下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術家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並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無非是身心。且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目前國家對使用童工的打擊力度非常大。任何單位使用童工的,按照童工用工期限和每月5000元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十六歲被視為禁止童工的壹個劃分階段,因為從屬法服從於上位法,公民的行為能力是按照年齡明確劃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