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非因承租人原因不能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租賃權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
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壹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