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是顛倒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勞動法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顛倒的。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自己主張的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倒置。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侵權案件包括:專利侵權、高度危險作業、環境汙染、高空墜物、飼養動物造成的損害、缺陷產品、* *相同風險、醫療行為。
過錯推定與舉證責任倒置的區別:
過錯推定是適用過錯原則的壹種特殊情況。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自己的損害是由行為人造成的,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推定其有過錯,對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提供證據,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所謂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基於保護被害人等原因,對於本應由當事人(通常是原告)主張的事實,不直接承擔舉證責任,而由對方當事人對某壹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不能舉證,則承擔敗訴風險。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230條
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發生糾紛,在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