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應當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壹道,教育職工當家作主,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體活動。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級工會批準。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者合並工會組織。基層工會所在的用人單位終止或者撤銷的,工會組織應當相應撤銷,並報告上壹級工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依法辦理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