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發行上市審核
1的發行人是否符合《註冊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
②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是否對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逐項發表明確意見,並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對前款規定的事項有疑問的,發行人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作出說明,保薦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進行核查,並相應修改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3 .在發行上市審核中,對發行條件的具體審核標準等重大疑難問題、重大前所未有的情形以及其他需要中國證監會決定的事項,涉及對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理解和適用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請示。
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符合《科技創新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