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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縣鄉司法所的職能

上林縣鄉鎮司法所的職能如下:

1,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依法治理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為基層黨工委、辦事處作出行政決策,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2、組織開展法制教育和法制宣傳。承擔本地區普法工作的規劃、組織和實施,組織建立基層法制宣傳網絡。

3.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參與調解重大疑難民間糾紛,為經濟發展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建立健全轄區人民調解網絡,做到組織、人員、制度、工作“四落實”。

4、利用社區資源,進壹步推進法律服務進社區,當好街道辦事處法律顧問,做好“148”法律服務,協辦法律援助工作。

5.代表街道辦事處處理民事糾紛。

6、組織開展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組織誌願者幫教隊,建立和完善刑釋解教工作站,完善和落實幫教措施。

7、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工作,組織管理、教育和幫助社區服刑人員。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積極參與本地區治安風險和不穩定因素的排查、治理、防範和報告工作,全力支持和保障社會治安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街道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鄉鎮司法所與綜治辦的職能區別在於,司法所調解矛盾糾紛、見證。綜治辦的全稱是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其職能是監督糾紛,將糾紛分流到各個部門進行調解。比如山林糾紛歸林業部門,宅基地糾紛歸國土部門,市容市貌歸住建局下屬的城管。但在基層,分工就沒那麽細了,基本上都是壹起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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