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為:港交所上限不超過37%。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限不超過75%。《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要約收購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75%以上時,該上市公司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上市公司的條件之壹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持有面值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少於1000人。收購後,由於收購人作為股東,通過收購活動已持有上市公司75%以上的股份,則該上市公司不再符合規定的上市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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