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入兒童管教所的條件如下:
(1)收容教養的對象應當是已滿13周歲不滿18周歲,犯罪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社會上不能管教的犯罪未成年人。其中,居住在農村、縣鄉、專屬城市的原則上不接收。患有精神病、惡性傳染病和嚴重慢性病者不得收留。收容管教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批準;
(二)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對新收押的未成年犯進行身體檢查和案件審查。發現未成年犯不符合收容條件的,應當及時提交批準機關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四條。
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
第七十五條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和改造為主。對未成年犯的工作要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
監獄應當與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合作,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十六條未成年犯年滿十八周歲,剩余刑期不超過兩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完剩余刑期。
二、少管所是如何管教孩子的?
少年管教所管教兒童的方式如下:
1.在少管所裏,會有人照顧未成年犯的成長發育,讓他們從事輕勞動,采取誘導、關懷、鼓勵、感化;
2.在少年犯管教所內,將經常開展適合少年犯心理、生理特點的德、智、美、體全面教育,為少年犯今後深造、就業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