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在日常生活、生產勞動、交往和社會交往中,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障。(二)民族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法使用各民族的語言文字。《民族區域自治法》第21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如果同時使用幾種通用語言執行職務,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三)有關學校使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或者進行雙語教學。《教育法》明確規定:“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4)鼓勵各民族相互學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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