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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的法律規定

“被害人”是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的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之壹,存在於大多數刑事案件中。《刑事訴訟法》沒有對“被害人”做出專門的定義,而是結合其他規定,如第壹百零八條第二款“被害人對於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檢舉、控告”等等,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在壹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為給國家和集體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意味著,在壹些刑事案件中,國家和集體也可能成為“受害者”。還有壹些犯罪行為沒有造成實際的人身或財產損失,在這類案件的當事人中也沒有明確具體的“受害人”,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造成損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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