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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家屬可以請律師嗎?

妳想到的B可以請辯護律師,這是在民事訴訟中。如果A只撞了B,後果不嚴重,構成侵權,是民事案件。被告和原告都是普通公民,是平等的主體,所以民事案件的雙方都可以邀請辯護律師。

而這裏A殺死了B,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就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特點是國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被害人B配合公訴機關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壹方是公民,另壹方是司法機關(國家權力機關),所以只有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辯護律師,被害方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也就是妳代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公訴機關和檢察官”,然後審判開始。

簡而言之,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是公訴人,犯罪嫌疑人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聘請的辯護律師是其辯護律師,被害人配合人民檢察院起訴被告人。

有問題也可以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我對妳的問題的回答是:

第壹個嫌疑人A因為被判死刑,聘請了律師或者被法院指定為辯護人。

第二,被害人不能聘請律師代理,因為他不信任公訴人的能力。這是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定,公訴必須由該管轄的檢察院提起。如果對審判結果不滿意,法律規定了被害人的救濟途徑:1,可以向上壹級檢察院申訴提出抗訴,2,可以申訴提起再審,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總之,這些規定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裏。這是既定的司法程序,司法工作就是依法辦事。刑事訴訟中的正當性之壹是程序正當,否則刑事訴訟就是壹部空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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