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壹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返還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充分賠償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零九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以下項目:
(壹)存款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儲存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誌;
(三)儲存貨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5)儲存期;
(六)倉儲費;
(七)倉儲貨物已經保險的,保險金額、期限和保險人名稱;
(八)簽發人、地點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