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重大監督事項直接進行監督。
壹、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人員要求:
1.應當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保守秘密。
2.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受法律保護,失職和盡職免責。
3 .應具備履行職責的專業能力,按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並定期參加培訓。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職責:
(壹)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
(二)受理對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三)依法查處社會保險基金違法行為;
(四)宣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規範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