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聯邦憲法於1787年頒布,於1789年批準。它是世界上第壹部比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它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多年來附加了26條修正案,壹直延續到今天。
制憲過程1777年大陸會議制定並於1781年批準實施的邦聯條例規定,當時13個獨立州組成邦聯國家。邦聯政府的權限很小,不能有效地行使國家權力。有鑒於此,1787年2月,邦聯國會邀請各州代表到費城修改邦聯條例。5月份召開了壹次會議,來自12個州(羅德島除外)的55名代表參加了會議,由g .華盛頓擔任主席。主張廢除邦聯條例,重新制定新憲法的代表占優勢,使這次會議成為全國制憲會議。出席會議的大多數人是資產階級和種植園奴隸主的代表。由於利益的不同,大國和小國之間產生了矛盾。經過長時間的秘密討論,直到9月1787日,新憲法草案才得以通過,並提交各州批準。全國上下對新憲法的通過展開了廣泛而熱烈的討論。1789年3月4日,美國第1屆國會宣布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正式生效。
最早的正式憲法是美國聯邦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