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是指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材料。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取證時要確保證據合法,嚴禁刑訊逼供。《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向管轄範圍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書證的;辦案人員應當攜帶工作證、單位辦案函和相關法律文書,及時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系,當地人民檢察院應當配合、協助完成任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