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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店經營,食藥監單位沒收許可證,責令整改,罰款。根據哪條法律?

超出許可範圍經營的食品,由原頒發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應該按照無證經營查處。

理由是: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1號)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予以查處: (壹)擅自變更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和備註事項的;因為《辦法》屬於原衛生部發布的規定,至今沒有公布和廢止,應該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適用。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查處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涼菜”,違反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許可證。“的規定。

本案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2條第壹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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