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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審計與審計工作的區別

社會審計是審計工作的壹種,壹般分為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因此,國家審計與社會審計的區別在於:

1,工作目標不同

國家審計的目標是服務國家和社會,維護經濟安全,促進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依法治國,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社會審計的目標是對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基礎發表審計意見。

2.工作基礎不同

國家審計的工作依據是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地方審計法規等。

社會審計的工作依據主要是《註冊會計師法》、《註冊會計師職業準則》等。

3.不同的工作權限

國家審計的權限是法律法規賦予的,實施是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社會審計的權限是委托人在協議中承諾或授予的,其權限不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擴展數據:

國家審計與社會審計之間存在著法定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

根據規定,被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有權查閱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國家審計要有效運用內部審計成果,實現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優勢互補,切實提高審計全覆蓋質量。

社會審計是實現審計全覆蓋的重要力量。審計機關可以按規定向社會審計組織購買審計服務。按照規定,審計機關可以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力量,除涉密項目外,可以根據審計項目實施的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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