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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對中醫醫療機構和中醫執業人員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對中醫醫療機構和中醫執業人員的規定如下:

1、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

2、中醫醫療機構配備的醫務人員應以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服務;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在醫療活動中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七條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地方區域衛生規劃,並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第九條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的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發揮中醫藥的特點和優勢,遵循自身發展規律,運用傳統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科技手段,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疾病預防、保健和康復中的作用,為人民提供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中醫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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