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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提供壹下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的基本法律思想的資料?

朗·L·富勒

美國法學家,二戰後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壹。他在哈佛大學當了很長時間的法學教授。

富勒理論的基本思想是,在人類有目的的活動中,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為了正確理解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首先要區分欲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前者是指充分實現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後者是指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法律和義務的道德性非常相似,但與欲望的道德性沒有直接關系;法律不能強迫壹個人達到超越其能力的卓越水平。

富勒認為,法律是使人的行為遵守規則的原因。他把法律看作是壹種活動,壹種有目的的、持之以恒的事業,它的成功取決於與它打交道的人,所以法律註定不能完全實現它的目的;反對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法律是社會權力,只研究法律是什麽,現在做什麽,而不研究它打算做什麽或成為什麽。

西方法律學者認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最權威的法律哲學家之壹。他的新自然法理論主要涉及他稱之為自然法的程序法。20世紀70年代初,J.B .羅爾斯的理論出現,富勒的理論沒有以前那麽流行了。他的主要著作包括《尋找自我的法律》、《法理學》、《法律的道德》、《法律擬制》和《法律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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