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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撤銷對法人有影響嗎?

法律分析:只要持股,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真正的生命,是依法產生和死亡的。自然人是在自然法基礎上出生和生活的人,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都是按照自然規律進行的,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種屬性。雖然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體民事主體,即法人是部分自然人的集合。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相比之下,自然人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同於自然人。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社會團體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取得登記的,或者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後1年未開展活動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註銷其登記。

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更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三)拒絕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疏於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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