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抓獲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2、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傳喚、強制傳喚;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有七天時間對此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二條。
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無法制止,或者未使用武器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文章
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警棍、催淚瓦斯、高壓水槍、防暴專用槍、手銬、腳鐐、警用繩索等警用裝備。,由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所謂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槍支、彈藥等殺傷性警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