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警車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控制本部門的警車。警車除執行本規定第二條所列任務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警車應當由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制式警服的規定(駕駛汽車不需要佩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佩戴制式警用安全帽),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人民警察在駕駛實習期間不得駕駛警車。人民警察駕駛警車異地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合作辦案的規定。
第十五條警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