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四條社區矯正對象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並接受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依法開展,人權應當得到尊重和保障。社區矯正對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在就業、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第四十三條社區矯正對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社會救助、參加社會保險和獲得法律援助,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三條社區矯正對象符合刑法規定的減刑條件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執行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並將減刑建議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的減刑建議書後三十日內作出裁定,並將裁定書發送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