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
2、人民法院禁止進入現場需要申請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3.居住的縣(市、區、旗)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4、每月參加教育和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5.每個月至少參加八小時的社區服務。
法律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壹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其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居住地、工作地、家庭以及與對其矯正有不利影響的人員的接觸等變化情況。
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月向司法所報告身體狀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對其身體狀況的復查。
第十二條因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需要批準進入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的,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的,應當在七日內報司法所批準;超過七天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不得超過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