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指出,鄉鎮(街道、社區)政府是基層開展禁毒戒毒工作的主體,並確定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等幾種戒毒形式,社區戒毒將成為戒毒的主陣地。1做好社區戒毒工作,需要社區整合力量,與戒毒人員簽訂協議,對每個社區戒毒人員成立由家屬、社區幹部、公安、衛生、民政等部門組成的監護小組,為期三年。
公安人員將隨時對吸毒人員進行尿檢,有關部門將通過勞動技能培訓、納入低保等方式幫助就業和生活有困難的吸毒人員。不配合社區戒毒的,解除戒毒協議,由公安機關實施強制戒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