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情況下,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合夥關系,前提是合夥人分別提供資金、材料、技術,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第二層意思是在個人合夥關系的成立上更加寬松,但也對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個人合夥關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認定的難度。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符合合夥的其他條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合夥關系。”
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且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符合合夥的其他條件,且有兩個以上無關聯關系的當事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