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剝奪或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是指與人體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在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中。禁止對公民進行任何侮辱、誹謗或者誣告、陷害。
(3)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民的通信不得被他人扣押、隱匿或者銷毀,公民的通信和通話內容不得被他人閱讀或者竊聽。
法律依據:《憲法》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