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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了可以收養多少個孩子。

壹、民法典規定可以收養幾個孩子?

1.收養人無子女的,最多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收養人有子女的,最多只能收養壹個子女,但有三種人不受人數限制:第壹類是孤兒,第二類是殘疾未成年人,第三類是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且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以上三類不受收養數量限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00條,無子女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

第壹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二,收養關系的效力是什麽?

1,養父母及近親屬與養子女有虛構的直系血親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形成法律上虛構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2.養子女與生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虛擬血緣關系的確立,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會消滅。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成立,不僅消除了被收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還涉及到被收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間關系的消除。

3.收養條件制約收養的效力,影響收養關系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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