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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結案的法律依據

行政案件結案條件:1,決定不予處罰的;2、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履行;3、行政處罰等決定已經執行;4.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並轉為刑事案件的;5.無法執行或不需要執行。

法律依據:第二百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案件應當結案:

(壹)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二)適用調解程序的,已經達成協議並已履行;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已執行;(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並轉化為刑事案件的;

(五)判決作出後,由於被執行人滅失或者死亡等客觀原因,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執行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259條。

經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終止調查:

(壹)沒有違法事實;

(二)違法行為已被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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