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95條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壹般包括貨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格、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