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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的案由

法律分析: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之間訂立的約定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的協議。在此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為合夥協議糾紛。合夥協議糾紛的事由適用於民事合夥,即《民法通則》規定的個人合夥,無需登記,無需營業執照。對於企業法人之間或者企業法人與事業單位法人之間,* * *出資相同,* * *經營方式相同,但不符合法人條件的合夥型聯營企業,申請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的,適用《合夥企業法》、《聯營企業合夥糾紛案由》或者《與合夥企業有關的糾紛》案由的實體法。沒有登記就產生糾紛,不能適用合夥企業法,還可以適用“合夥協議糾紛”的案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 *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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