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的“明星廣告”在歐美國家極為罕見。是因為人家明星不知道“代言費”好賺嗎?顯然不是!那為什麽國外明星代言這麽少?以美國為例,法律規定形象代言人廣告必須是“見證廣告”和“明示保證”,也就是說明星必須是其代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將受到嚴厲處罰。美國搖滾明星傑克遜曾為百事可樂做廣告,但在有人發現他根本不喝汽水後,他壹度被公眾列為知名但普遍討厭的人物,並因虛假證言廣告而受到處罰。這樣的情況在中國是不可想象的,因為根據現行《廣告法》第37、38條,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只是“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廣告代言人”無關。即使廣告有錯,明星也不需要被罰款和承擔連帶責任。從社會道德的角度來說,名人等公眾人物應該珍惜民眾給予的信任,不要把這種信任當成賺錢的工具。廣告的內容應該是壹個真實內容的體現,不能算是“演戲”。名人因為知名度高,代言不合格產品後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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