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看看壹份地方政府文件:
在文件中,
1.定義什麽是公共建築設施:
藍田縣住宅區公共建築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設施,是指為保障居住區城市功能和社會管理服務而建設的設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區醫療、社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和行政管理等設施。
2.明確這類建築設施的所有權:
第四條居住區應當配備中小學、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社區辦公及活動室、戶外健身設施等公共設施。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公共設施建設規劃由縣級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商品房項目擬配建的公共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建設,建成後無償移交給縣政府相關受讓人,其產權歸政府或政府相關部門所有。
全國各地對公共設施的規定都差不多,不同時期的政策略有不同。
具體公共建築設施的面積、類型和位置可通過總平面布置圖了解。
PS:小區總平面圖是壹個重要的檔案。住宅區建成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其移交給前期物業公司。
業委會可以在物業公司找到這張地圖,也可以在當地城建檔案館查詢。
總結:
住宅區的建築並不都是私人所有或者業主所有,但有壹種配套設施叫公建,屬於國家政府所有。
小區有辦公用房是很正常的;它的進入根本不需要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