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郊區清稅工作指導意見》第壹條全面清理、規範和糾正違法合同。
1.各鄉(鎮)要對清產核資後建立的村級資產資源臺賬進行核對。除第二輪農民土地承包外,所有村集體經營者持有的村集體資產資源承包合同、村民間流轉合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承包村集體資源資產合同,均納入清算範圍。
2 .村組應繼續履行之前簽訂的合法合同;對於內容不規範的合同,應通知承包商進壹步完善和修改內容,使其規範化;個人占用和外部單位占用的村集體資產和資源要依法收回;侵害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合同,應當依法解除或者撤銷;對於口頭協議,應重新簽訂標準化合同。
3.合同清理以鄉(鎮)“清化催收”領導小組例會的形式確定,邀請鄉(鎮)法律顧問等相關人員參加,按村確定合同。如能繼續進行,需填寫鑒定表,由相關鑒定人員簽字。
4.村鄉壹級無法確定合同是否違法,由鄉(鎮)“清收”領導小組上報區“清收”領導小組,由區領導小組下設的合同認定小組統壹組織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