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衛生許可證》中的資金只是作為基本信息填寫,與衛生部門的收費標準無關。衛生收費只和餐廳大小有關。納稅需要在稅務部門登記填寫,與衛生部門的要求無關。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方可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戶服務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本條例實施前已經開業的,經衛生防疫機構檢驗合格後,換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審壹次。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衛生防疫機構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和吊銷《衛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壹)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但繼續經營的;
(二)未取得《健康證》,而從事直接客戶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
所有罰款將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