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與精神病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友,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第二,申請必須是書面的。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與被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關系;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以及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依據。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九條* *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條* *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