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申請法律援助之前,農民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法庭或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2.按要求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提交身份和經濟狀況證明以及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3、將填寫好的《法律援助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提交法律援助中心(站)工作人員審查,並如實回答工作人員的提問。
4.法律援助中心(站)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人。
5、給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6.不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站)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援助通知書。
7.申請人對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縣司法局申請復議,司法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