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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委會的職責是什麽?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和任務: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調解民事糾紛;做好生命安全和社會保障宣傳;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相關服務事業。

擴展數據:

社區居委會的設立原則:根據居民的居住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設立居委會。壹般100 ~ 700戶設壹個居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5-9名委員組成。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本地區所有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2 ~ 3名代表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與城市基層政權的關系是,居民委員會在市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工作,市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也可以對居民委員會的有關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社區居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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