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和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做出決定或者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知全體業主。